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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爭議雙方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
無效勞動合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但是勞動合同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係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一、關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三、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並不是任何人都有權宣佈勞動合同無效,尤其是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有效均無權認定,根據此條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來認定。
四、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是勞動仲裁前置,即對勞動合同效力發生勞動爭議先進行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可在接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認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無效勞動合同由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