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侵權責任構成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責任主要由四個要件構成,缺一不可。
一是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判斷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法規為依據。違法行為不僅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例如,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以當事人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為前提,否則,不屬於違法行為。
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否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為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
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為故意。
應注意傷害事故與意外事件的區別,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所致,而是由於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
當然,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並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儘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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