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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言語校園欺凌可以立案嗎

一、一般言語校園欺凌可以立案嗎

一般言語校園欺凌可以立案嗎

校園欺凌已經侵害了學生的權利,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可以起訴。

校園欺凌是指,發生在本市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利用體能、人數或者家庭背景等條件,蠻橫霸道、恃強凌弱,通過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惡意實施欺負、侮辱,侵害另一方身體、精神和財物的行為:

(一)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

(二)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

(三)多次索要財物的;

(四)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

(六)記錄、錄製、散佈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凌行為。

二、訴訟的條件要求

1、原告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屬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訟訴。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提起訟訴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

3、有明確的被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以銷售者或服務者作為被告。如果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生產者任何一方作為被告,法律將對生產者、銷售者起訴的選擇權賦予了消費者,由他們選擇最方便自己進行訴訟、最有履行判決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4、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具體地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行為的事實和給自己造成的損害,以及經營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

5、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自己的孩子遭受到校園暴力,應該對其進行引導,並且同學校和加害者父母進行協商和溝通。我國的法律規定,滿十四周歲,就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對於校園暴力,也可以進行起訴,填寫好上訴狀提交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