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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因為損害當事人的財產而造成的侵權糾紛的案例非常多,也有可能這種財產損害實際上造成的侵權行為不只包括當事人的財產權,過程中當事人的人身健康權,名譽權的各個方面都是有所損害的。被侵犯者在向民事法庭提起訴訟的時候應該清楚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大家能夠看出,財產損害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應該是有原告方提供相關證據的,當被告方和原告方的意見相反的時候,也是要向法庭提供能夠推翻對方訴訟請求的證據,簡而言之也就是誰主張誰提供證據。有的時候被侵權人控告侵權人,但是相關證據卻沒辦法及時向法庭提供,那判決結果就很難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