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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的財產不足支付應該先承擔哪項責任

一、侵權人的財產不足支付應該先承擔哪項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支付應該先承擔哪項責任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在《民法典》中的體現,民事責任優先原則即責任主體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滿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時,優先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當侵權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衝突時,優先承擔侵權責任。

二、侵權人的責任

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對於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首先應當停止侵害。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行為人非法侵佔的他人財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對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牆壁開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復,侵權人應當在取土處回填土方,並修補牆壁裂縫。

4、賠償損失:對於原物無法返還或無法修復的,經被害人許可,可以賠償相當於被損害財物實際價值的實物或金錢。

財產損害賠償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必須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進一步説明)。但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該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主觀上又存在欺詐故意的,其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還要支付相當於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罰金。

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為自身進行維權。要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違法法律規定的案件,都將受到嚴厲的處罰,這也是法律制定的最主要的目的,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建設美好的社會,為了維護社會的治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