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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是否違法需要承擔責任?

一、高空墜物是否違法需要承擔責任?

高空墜物是否違法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當事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必須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但如果判定住户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如果追究這些住户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

換句話説,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侵權責任法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根據國家物權法等規定,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根據法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他規定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有什麼?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綜上所述,高空墜物是非常危險的,很容易對行人或者車輛或者其他的公共財產造成損失,如果高空墜物造成了行人受傷,或者更加嚴重的死亡,如果查到了是誰高空墜物,那就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查不到是誰,高空墜物就很有可能會讓能夠造成高空墜物,所有可能性的居民都共同承擔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