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財產侵權

拾得遺失物丟掉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拾得遺失物丟掉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

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經常遇到撿到別人東西的情況,這種情況在民法上被稱為拾得遺失物,但是並不是所有人拾得遺失物之後都會返還,有些人會返還,有些人會丟掉,有些人會據為己有,那麼拾得遺失物丟掉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解釋一下。

遺失物拾得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失主丟失物品後,懸賞或不懸賞的不同情況,應確立一種有償付酬制度來加以規範,以儘量消除不同情況產生的不公平的社會現象。

1、一般規定

中國立法可規定,遺失物拾得人歸還遺失物後,最高可獲得遺失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並規定懸賞廣告的合法性,賦予懸賞廣告行為人以懸賞報酬請求權。

報酬數額是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失主付酬的重要內容,亦是相關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國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規定的,而不固定具體數額,增強了法的適應性。參照各國的規定,報酬比例數額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習慣等確定之,既不能過低,使拾得人無返還積極性,也不能過高,使失主的權益受到損害,應在拾得人與失主間尋找利益平衡點,使雙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內實現。

在中國立法上,可參照《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58條規定:

(1)接受遺失物返還的人,應向拾得人支付相當於遺失物價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的,應當支付適當數額的酬金。

(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的人與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各有權獲得酬金的一半。

(3)遺失物的價值應由返還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如果沒有同類市場價格的,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

(4)拾得人若為國家機關,無報酬請求權。

2、懸賞廣告

現實中,失主採取懸賞廣告來追尋遺失物的情況較為普遍。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但中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作規定。然而懸賞廣告糾紛大量出現,迫切需要對其予以規範,以保障交易安全。

(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歷來有兩種主要學説:契約説和單方法律行為説。贊成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因為單方法律行為説符合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與民法相關規範協調一致,更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懸賞金額。懸賞金額是失主懸賞的金額,這是拾得人歸還的動力,也是懸賞制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

首先,當懸賞廣告中所允諾之報酬與法定報酬不一致時,應認為兩項請求權競合,但拾得人系因一個行為同時取得兩項請求權,依據民法關於請求權競合的規則,拾得人只能選擇其一,而不得同時行使。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謝”、“當面酬謝”等。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行為人因自己付出勞動有權獲得報酬。同時,應斟酌指定行為的內容、性質、完成該指定行為所需勞力及費用、交易慣例及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雙方在廣告完成之後,合意決定報酬。若酬金大於費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費用。

再次,數人分別完成指定的行為,則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數人共同完成指定行為的,應考慮每個人參與該行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關於有償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償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規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歸還遺失物的報酬。這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某些拾得人其職責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此時享有報酬將有悖於社會宗旨,固各國立法均對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遺失物法》規定,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第4條);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第978條);瑞士民法典第722條第3款規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在中國立法上也應對此進行限制,結合中國具體情況應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團體法人不得請求報酬”,11有維護公眾財產安全義務的公民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拾得遺失物不得享有報酬。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務在為人民服務,因此無取得報酬之理。

(2)沒有盡歸還拾得物的相關義務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拾得人侵佔遺失物,違反應盡的義務如通知、報告、保管、交付義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喪失費用補償請求權、報酬請求權。

在中國民事立法上,規制遺失物拾得問題的就是《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與此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意見》第94條,該條規定:“拾得物丟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拾得遺失物丟掉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嗎的相關答案,其實不管是撿到了別人的東西也好還是別人撿到你的東西也好,丟失東西的那一方肯定是希望物歸原主的,這一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説拾得遺失物的人是故意丟掉,那肯定就要承擔民事責任了,如果不是的話就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