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與逃税罪有哪些區別
一、抗税罪與逃税罪有哪些區別
逃税罪是指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逃税罪與抗税罪的不同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税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逃税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税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逃税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賬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税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逃税罪必須是偷税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二、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 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逃税罪的量刑標準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上述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逃税罪主要表現為逃避繳納税款,在與抗税罪做對比之後,我們發現二者之間主要存在三點不同之處。其中抗税罪更多的是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而拒不繳納税款,但逃税罪往往並不涉及到暴力、威脅等手段。另外,逃税罪的入罪標準採取的是逃税數額 比例的雙重標準,這是更為科學、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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