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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期間公職待遇是什麼?

很多企業都制定了很多關於職工工傷的一些待遇或者福利問題,因為在工作當中,職工如果受了傷,企業是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的,這也是當初企業和員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裏的一些條例,作為一個企業,為員工着想是它的責任,那麼職工工傷期間公職待遇是什麼?

職工工傷期間公職待遇是什麼?

一、職工工傷期間公職待遇是什麼?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的規定。

1、既然已經認定為工傷,那麼工傷後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社會保險也不變,工資性或福利性待遇,不能減發。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滿後原待遇停發,根據傷情享受傷殘待遇。

2、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照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工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工傷後的基本處理流程:

(1)一個月內,由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

(2)一個月後一年內,用人單位怠於申請,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認定工傷;

(3)認定工傷後,就可以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4)待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5)按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分別享受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

從上述內容來看,很多企業現在都有職工工傷期間公職待遇這樣的條例和規定,這樣做既保證了員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同時也給那些應聘的人員帶來很好的印象,大家也都會覺得這個企業很靠譜,所以對於企業形象來講都是有利而無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