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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1至4級勞動關係確認之後如何處理?

工傷1至4級勞動關係確認之後如何處理?

一、工傷1至4級勞動關係確認之後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的話確定勞動關係後應即時與勞動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確認勞動關係後再進行工傷認定;另一方面是勞動者投石問路,先看看仲裁或法院對勞動關係是否確認,如果予以確認了,就會進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甚至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所以,勞動關係確認的案件往往會涉及其他案件的處理,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要尤為慎重一些。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是要注意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的區分。

要進行工傷的鑑定,根據工傷的程度,來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賠償。我國的相關法律也做出了一些規定,勞動關係的認定也有一定的規則和方法。同時,我們在簽訂工作單位的時候,一定亞注意勞動關係以及勞動合同。

二、工傷1至4級主要待遇是怎樣的

職工工傷鑑定1-4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因工受到傷害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雖然這個規定不是針對工傷認定的,但道理大家都懂,既然按勞務關係處理,社保部門自然不會認定工傷。

對於工傷待遇中不同傷殘等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都是不同的,從一級到四級的傷殘補助分別是補償24到18個月不等的本人工資,而且要想獲得對應的傷殘補助賠償,應該及時進行工傷傷殘等級的鑑定。大多數的勞動者只要認定單位是侵權就是可以得到救濟的,只要在勞動爭議和勞動糾紛是救濟首先要做出的判斷。

標籤:工傷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