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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非工傷住院期間工資待遇

職工非工傷住院期間工資待遇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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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非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是什麼




    職工非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需要區分具體的情況: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



    (1)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六6個月以上:



    (1)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2、疾病救濟費: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1)連續工齡<1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者,疾病救濟費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勞動能力鑑定



    1、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條件:



    (1)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



    2、傷殘待遇:



    (1)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在單位生病需要住院的情況也不一定就是和工傷有關而需要讓單位全權負責所有的費用的,也可能是職工自己不是工傷卻生病而單位也需要給一定的醫療期並在此期間保護好他們的利益的情況,而能夠給待遇也是基於他們為單位貢獻的年數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