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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是什麼?

職工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是什麼?

一、職工工傷醫療期工資待遇是什麼?

職工工傷醫療期的工資待遇不變,還是原來的正常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

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醫療期滿是指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到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擴展資料: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所面臨的傷情多數都是因為單位的緣故引發的,所以單位在職工此種情形下應該給予法定的補償或者是經濟上的合理幫助,尤其是員工在治療的時候因為沒有辦法去完成單位原本職務的工作,而單位也應該照常給他們發放基礎的工資以保證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