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保密費要交税嗎
《勞動合同法》中保密費要交税嗎?
個人工資中非法定需要税前扣除的費用是需要納入計算個人所得税的,公司無權扣除所謂的保密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公司每月不能往工資里扣除所謂的保密費,可以向勞動部門反映。 除五險一金或捐款可以在應税所得金額中扣除,不管所謂的保密費今後還不還,都算在應税所得金額裏,不能扣除後報税。保密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保守。也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裏面就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必須由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且該補償金必須在離職後按月發放。而保密費不同,千萬不能想當然的以在職期間的保密費代替競業限制補償金。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後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並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鑑於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於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税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
上面已經有了很明確的回答,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表示已經默認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了,其中就包括保密協議,而《勞動合同法》中,保密協議是職員必須義務遵守的一項,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支付其保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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