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的區別
關於保密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有如下規定“對負有保祕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那麼,勞動合同法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有哪些區別呢?
勞動合同法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的區別
一、法律概念不同。
1、保密費不是強制必須支付的,但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必須支付的,否則無效。
2、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金,目前我國法律都是沒有具體標準或規定數額,由雙方自由協商確定;但是,在某些地方上會有些地方規定,如不低於三分之一等等,但是北京暫時沒有。
二、義務不同。
1、保密義務指的是不泄露密;是依據保密協議或者勞動合同或者公司保密制度定的保密義務。
2、競業限制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三、雙方應各自履行義務及違反義務的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不支付或者不按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或者約定的保密費,勞動者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或者保密義務。前者是強制的,後者是自由約定的,無約定則無保密費。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或違反保密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違約金責任,並要求其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勞動合同法保密費與競業限制補償的區別,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所瞭解明白,其實,簡單來説,保密費是不具有強制性,而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具有強制性的。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一些法律問題,不妨來本站網站諮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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