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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保密費是否屬於法定要求發放內容?

一、勞動合同保密費是否屬於法定要求發放內容?

勞動合同保密費是否屬於法定要求發放內容?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保守商業祕密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但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義務的保密費,即保密費並非法定,用人單位不必支付勞動者履行保密協議的費用。公司在協議中約定支付孫先生保密費,也只能視為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項福利,無任何法律意義。

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一項義務,競業限制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影響了勞動者的生存權,所以競業限制只能以協議的方式確立且必須在協議中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按月支付。

故保密費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單位已支付勞動者的保密費不能代替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二、屬於法定工資發放範圍的有哪些方面內容?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除此之外,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 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因此保密費不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如果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確需特殊保護,建議將保密費單列作為企業的一項獨立費用支出。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屬於勞動合同附隨義務,用人單位即使不向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也有保密的義務。但是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需要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也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