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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脱密期需要多久

勞動合同中脱密期需要多久

關於勞動合同當中的脱密期,很多勞動者都感到陌生。其實這個脱密期並不是針對公司所有的勞動者而言的,一般脱密期的對象是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那麼勞動合同中脱密期需要多久?本文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勞動合同中脱密期需要多久

脱密措施一般是指在脱密期間(提前通知期———我們所談的提前通知期,特指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不是《勞動法》上條規定的30日的提前通知期),承擔保密任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明確要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約定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約定脱密措施其目的同樣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防止勞動者侵犯企業的正常利益,獲取非法利益,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生活的有序發展。我國採取脱密措施的法律依據同競業限制一樣僅有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定的一定規定,缺乏法律層次的規定。在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項中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接觸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可見,該條款為勞動合同中約定脱密期提供了依據,使這種保守商業祕密的措施,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在地方性法規中《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第16條涉及到了相關的脱密措施和脱密期(提前通知期)的內容,其規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對以後關於這方面的立法有借鑑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脱密措施在具體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脱密措施在應用中同樣要求首先必須有可保護的商業祕密,否則其約定就是無效的。

(2)採取脱密措施義務主體,與競業限制一樣針對的應當是實際接觸、瞭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祕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而不能是不加區別的企業所有的員工。

(3)採取的具體脱密措施應當是合理的,而不能違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強行性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約定將失去法律約束力。通常採取調整工作崗位,相應的變更工作內容、範圍和勞動報酬等,一般要求所要調整的工作崗位在前期約定中以列舉方式確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而不能是任意的,而勞動報酬一般也是約定在脱密期不低於某個標準,以均衡勞資雙方的權益。一般如發生爭議則要求用人單位要對崗位、報酬等調整作出合理的解釋,否則將難以獲得支持。

(4)脱密措施的適用時間,對勞動者採取脱密措施的時間,即脱密期(提前通知期)一般不能超過6個月,即脱密措施的約定不能超過6個月,超過規定的期限,則一般是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5)採取脱密措施的一般是在科技型企業或者是在高新技術開發領域適用,或者一些智力密集型企業,而不是適用於所有的行業或企業,故企業在和勞動者約定脱密期和脱密措施時,不能毫無選擇的適用。

(6)違約責任。勞動者如果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通知義務,或者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30日通知或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脱密期最多為6個月,意味着只要是在六個月的法律規定範圍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協商具體確定脱密期的期限。要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的話,那麼對於超過的部分一般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更多脱密期方面的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