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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保密費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保密費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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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並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雙方出現勞動糾紛之後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的,但是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必須要在期限的範圍之內申請,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得到該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