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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律師解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具體職責是:
(1)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2)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3)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6)監督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殘疾器具費用使用情況。
(7)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8)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定期公佈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繳費費率的建議。
(9)參與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10)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1)批准跨統籌地區就醫。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