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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曠工幾天開除

勞動合同法曠工幾天開除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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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勞動合同法規定曠工多少天開除

 《勞動法》對於累計多少天曠工開除,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天數,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裏進行約定。



  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有相關規定,但是已廢止。可以供參考。



       並且達到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曠工天數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是曠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