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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幾天可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能要求補償嗎

曠工幾天可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能要求補償嗎?

對於廣大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而言,最怕雙方因為一些事起了糾紛。用人單位對於員工曠工有着各自的規定,一般來説員工曠工幾天單位能將其辭退呢?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準備一些關於曠工幾天可以辭退的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了解。

一、曠工多久可以辭退或者自動辭職?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之情形,在任何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根據第46條規定獲得經濟補償,注意,必須根據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沒有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決定,勞動者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勞動者書面通知到了,那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二、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勞動合同能要求補償嗎?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所述的情形之一,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説勞動者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勞動者就有口難辯了。

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勞動者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以上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我們要學會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也不要以身試法。當然,如果您現在處於法律案件糾紛中,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將會幫助勞動者解開難題,給予勞動者專業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