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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被解除勞動合同給補償嗎

一、患病被解除勞動合同給補償嗎

患病被解除勞動合同給補償嗎

患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給補償的,《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商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知,如果雙方協商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

1.如果發生法定的事由,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瀕臨破產的

(三)、約定事由。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實現約定了解除合同的事項,當約定事項出現時,勞動者有權合法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以上已經明確了,患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是給補償的,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同時勞動者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如在治療完成後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或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