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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對工資調整

勞動合同法對工資調整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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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工資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條款:
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也就是在錄用時用人單位就需要將包括工資在內的崗位相關信息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的規定,即使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根據第38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