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範圍是什麼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調整的範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經濟關係、交易關係,而不能調整人身關係,如婚姻關係、收養關係、撫養關係、監護關係等等。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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