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受主犯脅迫參與辯護意見怎麼寫
一、搶劫罪受主犯脅迫參與辯護意見怎麼寫
1、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A犯有搶劫罪不持異議。
2、被告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被告人A在參與的犯罪活動中,起着次要的作用,應當屬於從犯。
(一)本案中,搶劫系被告人B、C組織策劃,被告人A並非活動的組織者;B、C將廣州人詐賭的信息告訴諸被告人,並授予他們搶錢方法,被告人A在他們的領導下參與了搶錢。
(二)從事後的分贓而言,也可以看出A系從犯,首先犯罪所得由B與C二人負責分贓;其次,從獲贓數量上來看,被告人A從中只得了4000元,與B、C拿走的18000元相差甚大,可見A在活動中所起的作用較小。
(三)搶劫的犯意並非被告人提出。在實施搶劫前,B、C不僅將廣州人會詐賭的信息告訴了各被告人,並提出欲藉機對四廣州人進行搶劫的想法,可見犯意並非被告人A提出,他只是協助B、C兩被告實施了他們的犯意,是從犯。因此,被告人A在本案搶劫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不是搶劫犯罪的組織者、策劃組,非本案主犯,其完全符合刑法27條規定的從犯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請求法庭對被告人A的搶劫罪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搶劫罪一般判幾年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是以暴力或者是脅迫等手段搶劫財物的,是要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麼,並且要處以罰金。同時,如果在搶劫的過程中造成了人員的傷亡以及公共財物的巨大損失,會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也會將個人的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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