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和監察程序能一起走嗎
一、勞動仲裁和監察程序能一起走嗎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執行是不可以一起起執行。比如拖欠工資都可以找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都可以處理,都不收費,所不同的是處理的程序。
勞動監察是行政執法程序,受理立案後對單位進行調查,確認違法行為後責令單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進行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單位拒不執行處理處罰的,最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是準司法程序,先行調解,調解不成開庭質證裁決,裁決結果雙方任何一方不認可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既不起訴也不執行裁決結果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兩種程序的最終結果都是法院執行,因為無論是勞動監察還是勞動仲裁都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
二、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優缺點
1、時間的問題。因為勞動監察是行政執法程序,所做出的行政決定就必須告知用人單位享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複議的期限是六十日,訴訟的期限是六個月,這個期限必須走完才能進入下一步程序,如果用人單位足夠噁心可以每一步都訴訟然後再向上一級法院上訴,這樣一個案子拖個兩年都是可能的。勞動仲裁因為不是行政決定就不存在被複議或訴訟的問題,只有5日的受理時間和45日的裁決時間,案情複雜的可以再延長15日,然後就有了裁決結果。
2、去幾次的問題。勞動監察如果準備好了相應的材料基本上在拿到工資之前只需要去一次進行投訴登記就可以了,中間複議訴訟和申請法院執行都是由勞動監察負責,一般不需要勞動者出面。勞動仲裁申請要去一次,開庭至少要去一次,拿裁決書一次,如果單位不執行裁決結果或提起上訴那還要跑幾次法院。家在本地這個不是問題,如果在外地就要考慮這個時間成本了。
3、證據的問題。勞動監察是沒有裁量權的,也就是説基本只認可書面證據,對於證人證言錄音錄像也沒有鑑定的能力和程序,只能作為參考和輔助,是基本不會作為決定性的證據的。勞動仲裁要開庭進行質證,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都是認可的證據,對專門性的問題也可以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對查證屬實的都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4、舉證的問題。勞動監察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和訴求的問題對單位調查,需要單位提交相關書面材料,可以對單位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勞動仲裁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有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應由用人單位提供,不提供承擔不利後果。
5、時效的問題。勞動監察有2年的期限,違法行為2年內未被舉報投訴的不再查處,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總的來説監察的2年期限是死規定,仲裁的1年時效是靈活的,勞動關係只要存續就不受1年的限制,到有關部門反映過問題也可以中斷重新計算時效。
6、關於爭議。有爭議勞動監察是不受理的,受理後發現存在爭議的要撤銷立案建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有沒有爭議勞動仲裁都能受理。
7、單位已經關門或不配合的問題。勞動監察只能就單位拒絕調查詢問進行行政處罰,無法涉及勞動者的訴求。勞動仲裁單位如果不舉證或不出庭的,要承擔不利後果,勞動仲裁可以缺席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訴求。
8、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只能選一個,不能同時走。
9、最終建議:單位經營正常,雙方不存在其他爭議的走勞動監察。單位經營不正常或已經關門停業的,勞動者與單位關於勞動關係、工資數額有爭議的走勞動仲裁。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是不同的兩個申請流程,因此是不能一起執行的,但是這兩個的結果是相同的所以選擇那種行為都是可行的。這兩種方式在給出結果後,將會進行調節為主的行為,讓企業執行對應的義務,如果企業不執行,有效期過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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