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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程序應該怎麼走

勞動仲裁的程序如下:

勞動仲裁程序應該怎麼走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請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標籤:仲裁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