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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維權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維權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維權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的侵害時,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一般的勞動爭議案件要經過調解、仲裁、法院一審、二審,有的還需要再審程序。也就是説,如果因為單位欠薪而發生了勞動爭議,首先可以通過各級調解組織,協商進行解決;如果雙方仍存在分歧,可以再向人社部門反映投訴,有關部門利用行政手段調解後,雙方依然有爭議,這時可以到第三方獨立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立案處理;如果雙方對審判結果仍然不滿意,最後還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勞動者在維權時,提供的資料應全面,包括被舉報投訴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電話;提供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材料。此外,勞動者要儘量完整陳述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

二、拖欠工資的一般情形

1、如果你簽定的有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拖欠一天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2、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比如説通常都是每月15號發工資,則15號為發工資日。

3、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兑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4、可以把實際情況給老闆説一下,如果還不解決問題的話就去勞動監察答對投訴,同時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這裏需要注意:有些用人單位確有無法克服的實際困難,例如生產經營困難、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等,所以才延期支付工資,而用人單位事先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或勞動者本人同意的,延遲支付工資,不屬於拖欠工資的範疇。

三、工資不包括哪些收入

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的:

1.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補貼、托兒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喪葬撫卹救濟費、死亡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病傷假期救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3.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4.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5.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7.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