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
一些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發是由於單位的經濟狀況出現了問題,而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對於勞動者來講,如果單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如果員工不想解除勞動合同,又想向單位要工資需收集哪些證據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展開介紹。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
如果單位拖欠工資,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勞動者選擇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行政機關責令的期限內仍不發放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除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支付勞動報酬外,逾期不支付的,還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新的《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無故拖欠工資行為的處罰力度,將原來加付25%的標準提高到了50%-100%。其次,鑑於申請勞動仲裁較為費時,所以《勞動合同法》還為勞動者追償欠薪開闢了綠色通道,其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但是,支付令只在用人單位不表示異議的情況下適用,如果單位表示異議,還是要走勞動仲裁的程序。
二、向單位要工資需收集哪些證據
具體來説,勞動者向單位要工資時應當留意收集以下三個方面證據:
一是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二是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三是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向勞動保障部門寄出的舉報材料及郵局回執等。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給您帶來一定的幫助。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是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也傷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者,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來依法維權,但一般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準備好相關的勞動證據,否則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持勞動者的訴求。如果勞動者對於勞動證據的收集還存在疑問,不妨諮詢一下勞動律師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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