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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程款,權利人應如何維權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農民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那麼,農民工遭遇拖欠工資時,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拿回屬於自己的工資呢?

單位拖欠工程款,權利人應如何維權

一、選擇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面對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單位有工會組織,可以首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單位進行交涉;如果單位沒有成立工會的,也可以直接向單位提出協商的要求。同時,還應學會用法律維權;如果工資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錢,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總之要藉助政府、法律的幫助,獲得應得的報酬。

二、應注意蒐集並保存關於欠款的相關證據

其實,在許多案件中,追討工程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缺乏有力證據上,所以農民工在參加工作的時候要增強法律意識,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在實踐中很多工頭或用工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農民工一定要注意收集有利的證據,例如工資單、押金條、工地出入證;如果條件允許,還可適時的採取錄音錄像等措施。當農民工持有工資欠條等確鑿證據時,還可申請法院對用工單位房屋、車輛等財產採取扣押等訴前保全措施,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先予執行。同時應該特別注意,維權越早越好,不要超過投訴舉報規定的時限和勞動仲裁訴訟時效。

三、申請訴前保全與支付令

司法實踐中不少單位在經營不善時,往往採取轉移資產、變賣設備、逃匿消失等手段隱匿財產,這樣一來,即使農民工勝訴也會因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法拿到工資。《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據此,農民工可以避免陷入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規定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賦予了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一般來説,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會在15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被申請人必須在15日內提出異議或清償債務,逾期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