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勞動仲裁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認定勞動仲裁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同樣為一年,其起算點與工傷認定申請的起算點一致,但是勞動者要等到工傷認定決定出來後才能申請仲裁,而這時往往超過一年期。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是否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事由?
對此有觀點認為,申請工傷認定並不是勞動者的實體權利請求和救濟,僅僅是一種程序性行為,因此無法引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中斷。筆者認為,工傷認定是勞動者主張實體權利救濟的必備前置程序,沒有工傷認定,勞動者的權利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所以申請工傷認定應視為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從而引起仲裁時效的中斷。
二、工傷認定與勞動仲裁的管轄
工傷認定部門對勞動關係可進行形式審查,但不能認為申請材料無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而不予受理。工傷認定部門可以對勞動關係的存否進行調查核實,並在行政行為的事實認定中予以體現。相對人不服的,可以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關係爭議已經仲裁裁決的,工傷認定應以裁決為基礎;工傷認定中當事人未申請仲裁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被受理後工傷認定中止,待裁決作出後恢復認定程序;如果在工傷認定中,當事人經告知後不申請仲裁的,可委託仲裁機構出具意見,之後當事人不得就勞動關係的存否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對該仲裁機構的意見提起民事訴訟。相對人不申請仲裁的,不影響工傷認定程序的進行,勞動關係仲裁併非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
在我國如果雙方當事人關於工傷認定這個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是可以提起仲裁的,當然在這個認定的過程當中,如果已經提起了仲裁,那麼在認定的時候需要以這個仲裁的為基礎,所以説勞動的仲裁併不是工傷認定當中必須要經過的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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