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程序是怎樣的?
一、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程序
《仲裁法》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二、撤銷勞動仲裁裁決書的後果
《仲裁法》
第六十四條,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8、49條之規定,如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用人單位不服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申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對申請的處理。
(一)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1、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
(二)當事人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通知中説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體理由。
1、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2、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處理勞動仲裁時若一方不服裁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後申請撤銷裁決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會再兩個月內進行裁決,決定是否撤銷、或駁回撤銷恢復執行裁決。當事人提出申請後,也可能會重新仲裁,但需要這樣處理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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