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未寫出借人能否轉讓債權?
一、 借條未寫出借人能否轉讓債權?
借條未寫出借人能轉讓債權,借條是在借款合同關係中的一個債權憑證,持有借條的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所説的將借條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未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另外,如果借款雙方當事人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的,則債權人不得將借條轉讓給第三人。
二、有關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對於借條的債權轉讓情況,是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和認定的,債權人在無法還款時,可以將個人的債權進行轉讓處理,但相關情況是不得對抗與債務人的相關權益的,如果存在欺詐或者詐騙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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