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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的程序主要是:

勞動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當事人向勞動仲裁部門提交申請;

2、審查,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開庭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4、仲裁部門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在開庭前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標籤:勞動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