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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仲裁的時效限制有哪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後,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雙倍工資仲裁的時效限制有哪些

雙倍工資仲裁的時效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屬於對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罰則,法律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金”,而不是“勞動報酬”。

故應適用仲裁時效的強制性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江蘇省高院、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規定,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計算一年。

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