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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籤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

不籤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解決不籤合同雙倍工資仲裁時效的辦法有:
1,雙倍工資為補償金,不屬於勞動報酬範圍,應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般規定,即一年的時效。
2,雙倍工資賠償的立法目的主要在於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兼具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質與對勞動者所面臨風險的補償性質的一筆費用。
3,因此,由此所發生的糾紛並不能直接認為是拖欠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也就不能適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的規定。其仲裁時效的期限只能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