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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多久

《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同條第四款規定: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之前的做法,以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超算時效,是把雙倍工資的性質認定為勞動報酬。
現在的做法不視雙倍工資為勞動報酬,而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
這種規定也不無道理,因為《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描述規定在第八十二條,這一條所屬的章節為第七章法律責任,這一章更多的是對用人單位的責任要求,屬於處罰性規定。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會給企業帶來多大的損失,反而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雙倍工資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如果不簽訂就有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
因為雙倍工資是按照勞動者實際收入來計算,如果滿一年計算11個月,那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用人單位更要注意的是合同到期後,續簽合同的問題。
有些用人單位也知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對新入職人員要求很嚴格,都能簽訂,但對於續簽合同往往有所疏忽,如果合同勞動期,但沒有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樣視為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樣要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