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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拒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雙倍工資中的加付一倍的部分屬於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所產生的責任,而非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對價,這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加付部分為懲罰性賠償而非勞動報酬,應當適用勞動爭議的一般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