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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哪些,雙倍工資仲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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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哪些,雙倍工資仲裁的程序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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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有關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的問題,我的分析為:

第一種:逐月計算時效,即 2008年2月1日至 3月1日的雙倍工資須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即 2009年3月1日前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目前,筆者所實際經歷的案件中,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及朝陽區人民法院做過此種裁決和判決,也就是説按前述案例,08年8月以前的雙倍工資無法索要。

      第二種:整體計算時效,即只要在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就有權要求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這一時間即過訴訟時效。據筆者瞭解,北京市豐台區勞動仲裁委依此做過裁決,將11個月雙倍工資予以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