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後怎麼辦?
一、發生勞動爭議後怎麼辦
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仲裁的處理程序。只有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勞動法》還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者也可在企業調解委員會先行申請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但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非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申訴程序,勞動者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提起申訴時,除上述應瞭解和清楚的情況外,還應注意要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如何填寫仲裁申訴書等具體事宜,可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詳細諮詢。
提起申訴應注意申訴時限,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即知道或應當知道合法權益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解決勞動爭議需要哪些證據資料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所發生的勞動爭議有不少,而此時對於勞動者來講就要知道發生勞動爭議後怎麼辦,然後才能積極維權,不讓自己的利益遭受損失。在解決勞動爭議維權的過程中,勞動者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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