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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怎麼辦,勞動爭議管轄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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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怎麼辦,勞動爭議管轄有哪些規定

駐外辦事處發生的勞動爭議該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又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4條規定,“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工資發放的單λ所在地。

此外,原勞動部1995年又發了209號文《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Χ的覆函》明確的指出:根據方便的原則,對於職工與工資關係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的情況,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照“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定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原則,由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可以由勞動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爭議管轄的規定

一是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這是明確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地域管轄。由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因而其地域管轄也不按行政區劃劃分,而是按照設立時劃分的管轄區域,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管轄地域可能與行政區劃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對直轄市、設區的市與其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之間的級別管轄,本法沒有直接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決定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時,應當明確級別管轄。

二是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説,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人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三是規定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也就是出現圍繞同一爭議雙方當事人互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兩個爭議案件時,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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