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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加班辭職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第一,員工主動辭職只有符合法定情形,主張經濟補償金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違法加班辭職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現實中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由於不同原因,與用人單位或單位管理人員發生不愉快,這時候處理不當時候,往往就會衝動選擇辭職,再加之認為自己之前在單位辛苦工作多年,希望離職時單位能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單位認為員工是自己主動離職,單位是不應支付經濟補償的,員工就自找理由覺得但為應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員工單方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才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加班辭職獲取經濟補償金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才可以獲取,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