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嗎?試用期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試用期的的違約金具體有哪些內容?下面由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要工資(如果試用期工資給你打折的話)。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法條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總結上述規定,勞動者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有保密協議或培訓協議外,無論是不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均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上述解答未解決您的問題,您也可以向律師做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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