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在編職工辭退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一、在職在編職工辭退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在職在編職工辭退後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闆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闆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辭退的
單位辭退員工,也就是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定是立法時經常採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為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採用此種辦法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
(2)便於以後頒佈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相同。
用人單位雖然可以辭退那些不遵守單位規定的職員,但是對於在工傷期間、哺乳期間等的職員是不得隨意辭退的。若是職員在與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之後,並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也沒有觸犯法律,此事若是被單位辭退,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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