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違約賠償金的情況
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第一,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這體現了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
二、用人單位辭退職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要支付違約補償的情形
如果非因勞動者主觀性的過錯,而是由於用人單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於第三方的意外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認為必須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在以下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現在你知道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用工合同違約賠償金的情況有哪些了嗎?如果違約的過錯應歸則與勞動者一方,顯然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違約賠償金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服務的,而不是為掩護勞動者過錯服務的,所以勞動者違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否則對用人單位而言不公平,也與合同法的立法理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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