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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處理勞動爭議,有哪些方法

一般情況下,關於勞動爭議的問題一直都比較難處理,相關法條比較零散也比較多。遇到此類問題時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來進行判斷。下面,本站就怎麼處理勞動爭議來進行簡要的講解。

怎麼處理勞動爭議?有哪些方法

一、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勸導當事人化解矛盾,自願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使勞動爭議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活動。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勞動調解組織包括:一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是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是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這裏要指出的是,調解程序也是一個自願程序,當事人不願調解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申請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也稱作“公斷”,是指爭議雙方在同一問題上無法取得一致時,由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居中作出裁決的活動。仲裁主要分為對經濟糾紛經濟仲裁和對勞動爭議的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爭議的事項,根據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的規定,依法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勞動法律制度。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於:

(1)申請程序不同。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2)仲裁機構設置不同。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3)裁決的效力不同。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本法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一裁終局的情形。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對於上述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用人單位一方不服的,需要先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後,用人單位可以就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勞動爭議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需要仔細了的,有申請調解,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方式。本站小編建議您在遇到相關問題時諮詢專業的律師,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標籤:爭議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