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工資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工資規定嗎?
一、發工資適用於勞動合同法工資規定嗎?
適用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拒不發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公司發工資的形式有什麼?
(一)計時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工資等級以及工資標準檢驗和支付勞動報酬的工資形式。工資形式按照工人的勞動時間支付的工資,工人出賣勞動力所得的工資,是由資本家按照勞動力這一特殊商品的價值支付的,工人按一定時間出賣勞動力,工資就要按一定時間來計量和支付,表現為日工資、周工資、月工資等。計時工資實際上是按照勞動時間支付的勞動力價值的轉化形式。
(二)計件工資
計件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量和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按照工人所完成的產品數量或作業量支付的工資。計件工資是由計時工資轉化而來的,是變相的計時工資。
3、在實行計時工資時,工人的日工資額為3元,每日的產量為10件;而在實行計件工資時,計件單價是按照日工資額除以日產量來確定的,即3元÷10=0.3元。工資形式的差別,並不改變工資的本質。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
用人單位發工資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中工資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計時工資,一種是計件工資,根據勞動者實際的工作時間和工資等級,支付勞動報酬的就是計時工資;根據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預先設計的單價,計算的工資就是計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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