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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停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停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停發工資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停發工資的規定是如果勞動者本人存在過錯的話,是可以停發工資的,比如説如果是公務員存在着違法犯罪行為。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書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公司長期停工停產,職工也多年處於待崗狀態,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程序必須合乎法律規定。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再次,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公務員判刑什麼時候停發工資

公務員判刑工資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停發工資;

被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工資也應當停發其工資;

工資應當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給勞動者本人;

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工作的話,肯定是需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會關於勞動分配報酬作出明確的約定,當然了,如果説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客觀情況的話,可以停止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