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麼影響?
在實際工作生活中,勞動合同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在面對勞動合同到期後既不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人們都會產生一定的疑問,而又由於人們對其會造成的影響缺乏一定的認識與瞭解,因此極易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下面,本站主要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個問題進行了一定的探討,以通過具體的分析來加深人們對此問題的認識與理解。
勞動合同到期後若不辦理續簽手續會產生的影響
(一)勞動合同期滿後若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時,則會使合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法律條例中,事實勞動關係是不規範的,因此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三)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通過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手續,會產生什麼影響”問題進行了一定的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人們在實際生活中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以求更好地解決相關性的問題。此外,面對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辦理續簽手續問題時,情節嚴重的,人們也可以及時向本站進行一定的諮詢,以全面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好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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