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寫的工資和麪試談的不一樣怎麼辦?
在一家公司上了半個月班了,一週之前簽訂了勞動合同,昨天人事已經把勞動合同給我了,但是上面的薪酬竟然寫的1500元,當初面試的時候談的是4000每月,她説統一都是這樣寫的,以實際發的工資為準,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呢?麻煩律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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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其實有很多企業都是這樣操作的,就是在勞動合同中寫的報酬數額較低,而實際約定或者支付的工資數額較高。企業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逃避法律中規定的義務,以較低的工資數額來計算應當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用,另外在涉及到計算加班費的時候,也可以少支付一些。
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來看,雖然實際拿到手的工資可能不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數額,但也是給了用人單位“機會”的,背後還是會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若本該按照2000元的工資基數來購買社保,但是現在卻只能按照1500元的工資基數購買,這對勞動者退休之後享受相應待遇是會有很大影響。
而現實中,遇到單位出現這樣的情況,建議儘快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按照實際的約定來填寫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這樣即使日後產生了糾紛,你的合法權益也才不至於受到較大的損害。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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