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續簽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些類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續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續簽勞動合同不可以約定試用期,以下勞動合同都不能約定試用期: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大多數的情況下籤訂的都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終止的時間,可是通過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制度中也規定了關於續簽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公司單方面不續簽是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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